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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0********,汉族,群众,小学毕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曾因犯放火罪于2001年7月2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H*****小型轿车,沿荥阳市庙王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汝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荥阳市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5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3.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4.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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