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9****号牌轿车沿济源市周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花园小区北门口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电动自行车又撞到前方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豫UG****号牌轿车的尾部。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同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勇
检察官助理:陈晚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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