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赵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县,住河南省XX县XX镇XX路84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赵XX酒后驾驶豫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去XX县XX路宇辰公寓门口要账。赵XX打110报警,双方被带至封某某城关镇派出所。晚上21时30分许,王XX拨打110举报赵XX酒后驾驶机动车。封某某公安局民警即前去处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赵XX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遂将赵XX带至封某某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1.0mg/100ml。赵XX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XX、封XX、张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景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赵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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