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加工厂宿舍,衡水**加工厂职工,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M****号小型汽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徐庄小学附近时,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后掉头逆向驾车逃跑,与沿人民路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冀T5****号小型汽车、李某某驾驶的冀T7****号小型汽车、方某某驾驶的冀TA****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和道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41mg/100ml。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方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驾车逃跑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住取保候审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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