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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九公路石门寨连接线田家沟隧道内,遇对向宋某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两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对赵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68mg/100ml。后将抽取的赵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检。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成分为8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处于取保候审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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