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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18日14时1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CJ5**号小型轿车沿山海关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8】酒鉴字第02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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