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3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90********,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巷**号,现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单元**室,个体工商业者,被告人赵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8年11月6日23时30分左右, 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延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9.7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2.2019年2月7日15时2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二级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2.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两次被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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