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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11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9月9日,因李爽被威胁案,被保定市莲池区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日0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沿休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路南侧左转弯驶入恒大中央广场时碾压木质花坛,致车辆受损,花坛损坏,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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