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6****号小型轿车承载曹某甲、王某某沿河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邵同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曹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曹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事故中赵某某、曹某乙负同等责任。经鉴定,送检的赵某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95.56mg/100ml,属醉酒。2020年1月15日,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现场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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