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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号轿车沿京赞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136KM+30M曲阳县恒州医院门前处时,与行人曲阳县**镇张某某、张某甲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张某甲受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其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张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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