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2006年12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9时许,齐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在京环线易县西陵高速口路段184+500米处驶入公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的冀DFN518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经现场勘查、综合认定分析: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对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的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福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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