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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83********,满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4时15分,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冀H*****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宽城满族自治县**镇**饭店行驶至**镇**街附近路段时,正值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缉酒驾。被告人赵某某为逃避检查,在民警打开其驾驶车辆车门的时候,不顾民警人身安全仍然开车逃跑,后被民警截停。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属于醉酒。后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协助对其抽血。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0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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