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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安平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小区****单元**室,现住此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21时许,安平县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红旗街与北新大道路口联合查处酒后及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黑色奇瑞轿车(车牌为冀T*****)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赵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9年1230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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