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街**小区**区**单元**室。2018年3月1日因嫖娼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三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丰路六道口西口地道桥处,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检察官助理:苏欢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街**小区**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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