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2018年9月1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保定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4时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F******号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西三环由北向南转弯行驶至西三环与南二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干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证言,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查获经过,办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凌霄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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