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区**号,住**镇**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本人的冀A*****“北京”牌小型轿车,沿井陉县衡井公路行驶至3502厂门口时,被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被告人赵某某闯卡逃走,现场民警使用破胎阻车器阻车,被告人赵某某仍驾车逃离现场,当晚23时12分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行至衡井线158公里处(大盟传媒门前路段)时被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发现,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当晚提取其静脉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93.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赵某某户籍前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4.现场笔录;5.现场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英
检察官助理:刘圆圆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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