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86********,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D号长安牌小型汽车经东西快速干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西塔街下桥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行车路线图,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立群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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