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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案发时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陕西省洋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乡**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区16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同年1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处,被在此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赵某某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赵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5.3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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