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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C7****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将徐州泰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大门撞坏后,由西向东行驶转弯进入邳运县公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苏C0****轿车相撞,两车受损,被告人赵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曹某某、董某某分别报警。经抽取案发时赵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82.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接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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