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姚某某、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姚某某、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信投大厦的一家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至20时许。后由代驾驾驶车牌号为浙A8****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赵某某和其朋友陈某乙至苏州工业园区月光码头的“朗庭KTV”继续唱歌喝酒。22时许,唱歌喝酒结束之后,赵某某独自驾驶上述车辆从月光码头出发。22时38分,赵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上逆行时与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A8****的小型客车发生剐蹭事故,赵某某未停车,继续开车驶离现场。23时53分,赵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在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架上行驶。次日0时,赵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大道、星港街处时,与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苏UJ****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陈某甲报警,赵某某被民警查获。经认定,赵某某在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2mg/100ml。被害人姚某某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900元;被害人陈某甲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843元。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超男
检察官助理:张惠敏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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