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48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H6****号小型轿车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芳芳私房菜出发行驶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路与通甫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少芹
检察官助理 王常青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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