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51993********,汉族,大专文化,徐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C1****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徐州市云龙区民祥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景大道交叉口南口时,与同车道前方韩某某驾驶的苏C1****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事故,致双方车辆损毁。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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