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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住江苏省通州湾示范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F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通州湾示范区**镇**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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