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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武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00时7分许,武川县公安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武川县可镇青山路有人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立刻前往现场勘查,发现蒙A*****号车驾驶员赵某某疑似酒驾,随后带领赵某某去往武川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检验,赵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22.1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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