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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射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单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学“大众”牌小型轿车(教练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柳河南路279号门前路段时,避让行驶前方右侧停放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该车后座搭载被害人邓某某,经鉴定:该车为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走到案发地附近路边未现身,直到民警事故勘察完毕后,在被害人杨某某的带领下才找到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刚开始并未承认自己是事发时川A****学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再次询问才承认肇事的事实。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1mg/100ml,被害人邓某某之损伤综合鉴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480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000元,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

检察官助理:肖晶晶

2021年1月12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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