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小区**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E7****小型轿车,在张家港市锦丰镇华山路与杨锦公路西200米路段倒车时,该车左后部与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E1****小型轿车右后部相撞,致两车损坏,赵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3mg/100ml。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驾驶证信息、机动车和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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