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7********,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B*****号“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沿祥符区**乡**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乡**村东头处,被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了被告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共三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互相印证,均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询问赵某某视频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因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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