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街道**园**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花园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B****7号小型轿车在**路**花园西200米(某某某快餐店门前)处时,追撞前方被害人肖某驾驶的辽B****4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5.5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芳

检察官助理:王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