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7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1年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5时0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高新区岐关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中珠桥路段时摔倒,造成被告人赵某某自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玥明
检察官助理:李岳洲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材料一份(情况说明及前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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