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粤BP****小轿车途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东进联合路西207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16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园**房,联系方式1343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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