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051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D*****的白色名爵SUV机动车,行驶至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新兴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追尾魏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D*****号轻型自卸货车。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7.mg/100ml,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某已对魏某某进行赔偿,得到魏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到条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 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 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912号检验报告;
7. 视听资料:赵某某抽血化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江峰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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