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639号
被告人赵某某,无曾用名,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汉族,籍贯河南省平舆县,初中文化程度,不是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没有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庄**组,现住平舆县城**小区,没有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20时40分许,赵某某醉酒驾驶豫Q6****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段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员基本信息、无前科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执勤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鉴定结论笔录,照片2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无工作单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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