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晋城**厂**,住泽州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铃木-110型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泽州县巴马路靳庄村附近路段时,与车某某驾驶的豫H****5/豫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纠纷,对方报警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锋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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