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镇**路**号,现住原籍。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5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以北10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 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婷
检察官助理:李新全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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