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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小区**号楼**单元**,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小区**号楼**单元**。2012年9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长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酒后驾驶晋A****3号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后至**街**小区门口,与晋A****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孙某某发生纠纷并对其殴打撕扯,经报警后被赶到现场的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1.3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171.8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网上信息系统查询、机动车行驶证网上信息系统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呼气酒精确认书、呼气酒精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孙某某受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朱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等; 4.鉴定意见:关于血液酒精含量的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朱某某对赵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处及抽血采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818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小区**号楼**单元**。电话1536451****。

2.《鉴定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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