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1日14时许,饮酒后驾驶未年审的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五龙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莱阳市西至泊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1.3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查获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琰
检察官助理吕冬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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