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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7********,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山东****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凌晨1时2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济阳区富阳街火耕烧烤门口倒车时,与停驶的任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抽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9±8.6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人宋某某、卢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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