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林业大厦东100米处时,与电力施工作业人员杨某某(男,59岁)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1±5.1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20 年9月 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