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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5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9时3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B2证驾驶鲁******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平度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北处时,与顺行孙某某驾驶的青岛**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孙某某受伤,后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4日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夏

检察官助理戈晓顺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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