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寿光市**木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鲁******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潍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乐路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对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子军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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