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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6********,汉族,大专,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号楼**单元**室,住夏津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自己在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兴马庄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夏津县香赵庄镇兴马庄居委会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7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测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夏津县**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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