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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48岁,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充重报。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21时37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汽车行驶至单县**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锋、陈丹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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