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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牌照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通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外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取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验,检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立静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996398****)。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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