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 20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二路与供水公司门口西侧15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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