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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址:宕昌县南河乡*村*社。无前科。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时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K*****号黑红色大力神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向下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将被告人赵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11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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