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现住界首市**办事处**街**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K*****白色**牌小型轿车,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界首市**南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查。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99.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一个半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琳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办事处**街**号,联系电话1555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补充材料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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