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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太和**邮政储蓄银行职工,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号**幢7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使用朋友邹某某的驾驶证信息伪造C1驾驶证。2020年3月2日19时许,赵某某使用该伪造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皖******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县明光路刘某某的美车居汽车美容店出发,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案发时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5mg/100ml。赵某某接到办案单位电话传唤后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C1驾驶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太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执法记录仪录制的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证件,并使用该证件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梅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太和县**镇**路**号**幢7户

2.案卷壹册、证据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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