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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甘肃省永登县**镇**街**号。2019年12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本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从中卫市沙坡头区阿波罗演绎会所门前路段行驶准备到鼓楼北街豪咖酒店入住,途径开盛商场附近时,发现与其一起喝酒的宋某某与他人打架,随即停车也参与打架,在公安民警处警时,发现赵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遂将其抓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继宏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996****。

2.侦查卷贰册、单行材料肆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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