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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8〕5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宁乡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在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牌照为湘A5****的小轿车沿宁乡市玉潭街道文体路行驶至新康路与康宁路交叉口(华都丽景地段)地段时,被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l3l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鉴定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被告人赵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且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

3、被告人赵某某系无证驾驶。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海滨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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