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户籍在河南省孟津县**镇**村,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栋**楼。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08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安乐交巡大队做出罚款壹仟圆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2日23时36分左右, 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至**大酒店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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